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39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2399號
- 上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徐上鈞
- 選任辯護人
- 余政勳律師
范家綺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上鈞羈押期間,自民國106年11月19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徐上鈞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330 條第1 項之結夥攜帶兇器強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6 年8月19日執行羈押,至106 年11月18日,3 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後,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涉刑法第330 條第1項之結夥攜帶兇器強盜罪之法定刑為7 年以上有期徒刑,屬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 年以上罪,並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 年4 月,良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自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之虞,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保障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被告前述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 年11月19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2 項、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