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73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65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潘翠雪陳俞婷曾德水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鍾孟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執聲字第23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鍾孟軒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孟軒因加重詐欺等81罪,先後經判決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因加重詐欺等81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本院109年度聲字第3528號裁定、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542號判決、附表編號3歷審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以為證,因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民國107年11月12日判決確定日以前,合於定執行刑之要件,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在最長刑期有期徒刑1年2月以上,合併刑期有期徒刑90年5月以下,審酌受刑人多次共同參與騙取他人財物,一再破壞社會秩序,侵害他人財產之犯罪人格,及其犯罪次數、罪質同一性、先前定應執行刑已有相當大之刑罰減輕幅度,兼衡附表編號1至2部分,前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352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已定執行刑部分與附表編號3刑期總合為有期徒刑8年(內部限制),本件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鍾孟軒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陳俞婷

法 官 曾德水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1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3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36罪、應執行有期   徒刑3年   犯罪日期  107/03/21(7次) 107/03/25(6次) 107年3月下旬至同年4月上旬 107年3月中旬至同年4月上旬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偵字第10901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偵字第6225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偵字第15457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7年度訴字第672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542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124號  判決日期 107/10/25 109/04/08 109/06/23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7年度訴字第672號 109 年度台上字第 3606號 109 年度台上字第4714號  確定日期 107/11/12 109/07/29 109/09/29  附註  編號1、2前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 352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657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