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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52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曾淑華許文章陳文貴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鍾孟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執聲字第17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鍾孟軒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孟軒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又受刑人所犯各罪均不得易科罰金,茲據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正當,應依法定應執行之刑。

三、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有明文。乃因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為加重詐欺取財罪,罪質相同,惟係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犯罪時間則集中分布在民國107年3月、4月間;並審酌受刑人其犯加重詐欺取財罪所反映之人格特質,所犯上開諸罪均為加重詐欺取財罪之犯罪類型,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高、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暨數罪對法益侵害並無特別加重之必要,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參酌上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及附表編號1所示之13罪,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107年度訴字第67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附表編號2所示之32罪,曾經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54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暨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等內、外部性界限,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就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陳文貴

書記官 洪宛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以下空白) 罪            名      加重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共13次 有期徒刑1年2月共32次  犯   罪   日  期  107年3月21日(7次) 107年3月25日(6次) 107年3月、4月間(共32次)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0901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622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672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542號   判決日期 107年10月25日 109年4月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672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3606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7年11月12日 109年7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7402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537號    編號1所示之13罪,曾經桃園地院107年度訴字第67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附表編號2所示之32罪,曾經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54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528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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