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訴字第54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鍾孟軒
籍設桃園市○○區○○里○○○街000號 (桃園○○○○○○○○○)
居桃園市○○區○○○街0號12樓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55號,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622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一、鍾孟軒於民國107 年3 月間某日時,加入真實身分不詳成員所屬名稱「財源滾滾」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擔任本案詐欺集團取款者即車手工作(所涉參與犯罪組織罪嫌部分,不另為無罪諭知,詳後述);並於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因得知何孟華、陳俊彥缺錢花用,遂告知何孟華、陳俊彥會將其受本案詐欺集團指派之部分車手工作轉介與何孟華、陳俊彥共同負責、朋分提款利潤,謀議既定,鍾孟軒、何孟華、陳俊彥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以不詳方式取得如附表三所示帳戶後,再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方式向如附表一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附表三所示之帳戶內,復由鍾孟軒將附表三所示金融帳戶提款卡交付與何孟華、陳俊彥後,由何孟華及陳俊彥於107 年4 月1日至3 日間,在如附表二所示時間,依鍾孟軒轉知本案詐欺集團上游指示,在附表二所示地點提領如附表二所示詐欺款項得手後,再將提領款項繳回鍾孟軒上繳其所屬詐欺集團(何孟華及陳俊彥所涉詐欺取財罪嫌部分,現由原審以108 年訴字第597 號案件審理中)。嗣經警接獲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報案調閱自動提款機監視器畫面及週邊道路監視器錄影影像始悉上情。
二、案經李欣怡、蔡秋美、鄧克農、蔡婷婷,李慶堂、陳尚瑋、張百毅、郭美蓉、謝秉桓、林紘緯、高櫻芬、林篽馨、蘇桂瑢、鄭善薇、翁宇歆、王晏慈、謝家亨、馬意涵、張書瑋、曾妙青、謝佩錦、陳正航、賴劉禧、林紋正、鄒舒羽、李云生、陳思瑋、林建辰、林子琳、曾姿蓉、張子玲、張浣菁訴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鍾孟軒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見訴655 卷第118 頁、119 頁、186 頁),核與證人即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於警詢時證述情節相符(見偵20409 卷一第62至63頁、80至81頁、89至91頁、109 至110頁、122 至125 頁、140 至142 頁、159 至161 頁、173 至176 頁,偵20409 卷二第2 至5 頁、17至18頁、32至34頁、72至73頁、84至87頁、107 頁、112 至113 頁、122 至124頁、139 至140 頁、163 至165 頁、175 至176 頁、185 至186 頁,偵20409 卷三第2 至4 頁、18至20頁、30至31頁、39至41頁、57至59頁、69至71頁、87至88頁、95至97頁、125 至126 頁、138 至140 頁、149 至151 頁),有如附表一證據欄所示證據資料及陳俊彥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調閱查詢單、陳俊彥及何孟華提款時監視器畫面照片、何孟華易信帳號內畫面照片、如附表三所示人頭帳戶之帳戶個資及交易明細資料等件(見他字卷第27至29頁,偵20409 卷一第51至56頁,偵20409 卷三第166 至218 頁,偵20409 卷四第26至28頁、30至32頁、41至48頁、58至59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㈡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1886號判例可資參照);又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須參與(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 號判例可資參照);若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固為共同正犯;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者,亦均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負其責任(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824號判決可參);另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若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參照)。是以共同之行為決意不一定要在事先即行為前便已存在,行為當中始先後形成亦可,且不以其間均相互認識為要件。經查,本件被告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並將上游指派之部分車手工作轉介與何孟華、陳俊彥領款,再由被告將何孟華、陳俊彥所提領如附表二所示金額上繳本案詐欺集團上游,是被告除就本案詐欺集團之犯罪型態需要多人縝密分工方能詐取被害人款項知之甚詳外,就其轉介與何孟華、陳俊彥所負責提領附表二所示帳戶內款項,均係領取如附表一所示詐欺款項乙節,亦難諉為不知,自具有相互利用詐欺集團成員之共同犯意,並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縱使被告僅參與轉介車手工作、上繳贓款之行為階段,然被告仍屬共同負責提領如附表二所示帳戶內款項之成員,為本案詐騙集團取得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財物之全部犯罪計劃之一部分行為,而共同達成不法所有之犯罪目的,各參與之人應就其等所參與並有犯意聯絡之犯罪事實同負全責,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甚明。是被告就附表一所示之各次犯行與何孟華、陳俊彥及本案詐騙集團其他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再詐欺取財罪,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行為人罪數之計算,應依接受詐欺之被害人人數計算。復衡以受詐騙之人未必僅有一次匯款紀錄,而在同一次遭受詐騙過程中,亦有單一被害人將一個或多個帳戶內之款項,分散轉帳匯款入詐欺正犯指示之多個帳戶,或先後一日、多日一再匯款至同一帳戶者,故而若以被告提款日期、次數,或所提領帳戶之匯款轉入次數,作為評價詐欺取財既遂犯行之罪數,恐嫌失當。是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就附表一所示共計詐騙32 位被害人之犯行,認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公訴人認被告共犯38罪,其罪數計算,容屬有誤。
三、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適用刑法第28條、第339條之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等規定,並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被告為本件犯行時正值青壯,竟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為貪圖輕易獲得金錢,無視近年來詐欺案件頻傳,行騙手段、態樣繁多且分工細膩,每每造成廣大民眾受騙,損失慘重,更嚴重損及我國國際形象,竟仍參與詐欺集團,為詐欺之犯行,足見法治觀念嚴重偏差,並造成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所受損害,所為實屬不該;考量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程度及犯後態度,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等一切情狀暨預防需求,量處如原判決主文所示之刑並其應執行之刑。復說明:㈠按刑法上責任共同原則,係指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共同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亦即責任共同原則僅在處理共同犯罪參與關係中責任之認定,與犯罪工具物之沒收重在犯罪預防並遏止犯罪,以及犯罪所得之沒收旨在澈底剝奪犯罪利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係屬兩事。又沒收固為刑罰與保安處分以外之獨立法律效果,但沒收人民財產使之歸屬國庫,係對憲法所保障人民財產基本權之限制,性質上為國家對人民之刑事處分,對人民基本權之干預程度,並不亞於刑罰,原則上仍應恪遵罪責原則,並應權衡審酌比例原則,尤以沒收之結果,與有關共同正犯所應受之非難相較,自不能過當。從而,共同正犯間關於犯罪所得、犯罪工具物應如何沒收,仍須本於罪責原則,並非一律須負連帶責任;況且應沒收物已扣案者,本無重複沒收之疑慮,更無對各共同正犯諭知連帶沒收或重複諭知之必要,否則即科以超過其罪責之不利責任。因之,本院往昔採連帶沒收共同正犯犯罪所得,及就共同正犯間犯罪工具物必須重複諭知之相關見解,自不再援用,應改為共同正犯間之犯罪所得應就各人實際分受所得部分而為沒收及追徵;而犯罪工具物須屬被告所有,或被告有事實上之處分權者,始得在該被告罪刑項下併予諭知沒收。至於非所有權人,又無共同處分權之共同正犯,自無庸在其罪刑項下諭知沒收或連帶沒收及追徵。(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1001號判決意旨參照)。㈡經查:1、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遭詐欺得手之款項,均於何孟華、陳俊彥於附表二所示時間提款後,即已交付被告再上繳本案詐欺集團上游,被告並無未分得報酬等情,業據被告供陳在卷(見訴字655卷第187頁)。復依卷內證據資料亦無從認定被告就本件犯行獲得報酬,準此,無從就此對被告予以宣告沒收或追徵,爰不予沒收宣告。2、未扣案之被告所取得並交付何孟華、陳俊彥用以提領詐欺贓款之如附表三所示提款卡,為被告與何孟華、陳俊彥犯罪所用之物,業如前述,惟該些提款卡由何孟華、陳俊彥提款完畢後之去向如何;事實上處分權究竟為何人所有,依卷內證據資料尚無從認定,該些提款卡復非屬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經核其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
四、被告上訴意旨略以:原判決量刑過重,希望能與被害人和解,請求法院從輕量刑云云。然按量刑之輕重,係屬為裁判之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所列一切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如無偏執一端,致明顯輕重失衡情形,不得遽指為不當或違法(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6696號判例、99年度台上字第18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罰之量定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但仍應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由及一切情狀,為酌量輕重之標準,並非漫無限制,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法院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法院對於下級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原判決就被告之犯罪情節及科刑部分之量刑基礎,已於理由欄內具體說明,業如前述,顯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事由,並基於刑罰目的性之考量、刑事政策之取向以及行為人刑罰感應力之衡量等因素而為刑之量定,係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並未逾越法定刑度,亦無違背公平正義之精神,客觀上不生量刑畸重畸輕之裁量權之濫用;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規定之法定本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而被告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32罪,僅各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並定應執行刑為3年10月,已屬從輕並無過重之情,按之前揭說明,即不得遽指為不當或違法。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云云,為無理由,其上訴應予駁回。
五、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㈠按法院審判之對象,為起訴之犯罪事實,並不受起訴法條之拘束,即起訴範圍,應以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指控之犯罪事實為準,檢察官如於起訴書所犯法條欄有所主張並記載,固可供法院之參考,如無主張並明確記載,即應由法院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之記載內容予以判斷,法院並不受檢察官所引起訴法條之拘束。故如起訴書業已載明其犯罪事實,或由其記載之犯罪事實,已可探知其指控被告犯罪之真意,雖誤引或漏引起訴法條,仍應認為業已起訴(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616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起訴書記載被告自107年3月起,加入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詐欺集團之事實,即可探知起訴範圍,除
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外,尚包括起訴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本件被告係為從事詐欺犯行而加入以實施詐術為手段之持續性或牟利性之犯罪組織,參與犯罪組織為其基本犯罪事實,僅詐欺取財之罪係被告參與犯罪組織後實行犯罪之結果,故起訴之基本事實應包括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而本院認定之事實又未軼出上開範圍,雖檢察官於起訴書所犯法條欄未併有此記載,惟被告此部分犯行亦為起訴之事實,仍為法院審判之對象,本院自應就被告此部分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予以審理,先予敘明。
㈡次按行為人以一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並分工加重詐欺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取財罪,雖其參與犯罪組織之時、地與加重詐欺取財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非完全一致,然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應屬想像競合犯;倘若行為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中,先後加重詐欺數人財物,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應僅就首次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後之犯行,乃為其參與組織之繼續行為,為避免重複評價,當無從將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割裂再另論一參與犯罪組織罪,而與其後所犯加重詐欺罪從一重論處之餘地;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之罪,在未經自首或有其他積極事實,足以證明其確已脫離或解散該組織之前,其違法行為,仍繼續存在,即為行為之繼續,而屬單純一罪,至行為終了時,仍論為一罪(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判決參照)。經查:被告前於107 年3 月間參與同一詐欺集團之車手工作,涉嫌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罪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訴字第672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共1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0月確定(下稱前案)等情,有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而被告所犯本案犯行最早係於107 年3 月21日,是被告所犯本案犯行係於前案犯行之後,顯見被告所犯本案犯行並非首次加重詐欺犯行,揆諸前揭意旨,被告所犯本案犯行,僅為其參與組織之繼續行為,自不得論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 項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惟此部分與前開經本院論罪科刑之加重詐欺取財罪間,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原審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亦無不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龍照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手段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證據資料 車手 1 李欣怡 107 年4 月1日上午 在PCHome購物網站刊登低價販售奶粉廣告 107 年4月1 日上午10時24分 2,700元 000-00000000000000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暨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李欣怡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偵20409卷一第61頁、64至77頁) 何孟華 2 蔡秋美 107 年4 月1日上午 在PCHome購物網站刊登販售日立除濕機廣告 107 年4月1 日上午11時52分 8,000元 000-00000000000000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大園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暨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匯款交易明細(見偵20409 卷一第79頁、82至85頁、87頁) 何孟華 3 鄧克農 107 年3 月30日 在PCHome購物網站刊登販售二手華碩顯示卡廣告 107 年4月1 日下午1 時9分 5,000元 000-00000000000000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暨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鄧克農之PCHOME帳戶交易紀錄照片、鄧克農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及截圖、106 年7 月27日原價屋電腦有限公司統一發票(見偵20409 卷一第88頁、92至107 頁) 何孟華 4 蔡婷婷 107 年4 月1日下午 在臉書FACKBOOK網站刊登販售iPhone手機廣告 107 年4月1 日下午3 時18分 1萬元 000-00000000000000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立德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暨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蔡婷婷所有之三信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蔡婷婷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截圖(見偵20409 卷一第108 頁、111至118 頁) 何孟華 5 李慶堂 107 年4 月1日上午 在PCHome購物網站刊登販售Apple Watch 3 廣告 107 年4月1 日下午3 時40分 3,050元 000-00000000000000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汐止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暨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鄧克農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及截圖、匯款交易明細(見偵20409 卷一第121 頁、126至137 頁) 何孟華 6 陳尚瑋 107 年4 月1日下午 在露天購物網站刊登販售顯示卡廣告 107 年4月1 日下午4 時48分 6,394元 000-00000000000000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暨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65 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陳尚瑋於露天拍賣訂單明細及賣家停權通知、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見偵20409 卷一第139頁、149 至151 頁) 何孟華 7 張百毅 107 年4 月1日下午 在露天購物網站刊登販售顯示卡商品廣告 107 年4月1 日下午1 時27分 3,834元 000-00000000000000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永明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張百毅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截圖、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見偵20409 卷一第154 至157 頁) 何孟華 8 郭美蓉 107 年4 月1日下午 在臉書FACKBOOK網站刊登販售iPhone手機廣告 107 年4月1 日下午7 時39分 1萬元 000-00000000000000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新興派出所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65 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見偵20409 卷一第162 至169 頁) 何孟華 9 謝秉桓 107 年4 月2日下午 在臉書FACKBOOK網站刊登販售蘋果牌電腦廣告 107 年4月1 日下午7 時53分 2萬元 000-00000000000000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民權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謝秉桓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及截圖、轉帳交易明細(見偵20409 卷一第172頁、177 至179 頁、181 至188頁 ) 何孟華 10 林紘緯 107 年4 月1日下午 在臉書FACKBOOK網站刊登販售iPhone手機廣告 107 年4月1 日下午10時20分 1萬元 000-00000000000000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暨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林紘緯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及截圖、轉帳交易明細(見偵20409 卷二第1 頁、6 至15頁) 何孟華 11 高櫻芬 107 年4 月1日下午 在露天購物網站刊登販售顯示卡廣告 107 年4月2 日上午7 時17分 3,834元 000-00000000000000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烘內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暨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櫻芬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及截圖、轉帳交易明細(見偵20409 卷二第1 頁、6 至15頁) 陳俊彥 12 林篽馨 107 年4 月2日下午 在旋轉拍賣網站刊登販售iPhone8 手機廣告 107 年4月2 日下午2 時13分 1萬元 000-000000000000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暨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林篽馨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截圖(見偵20409 卷二第31頁、35至66頁) 陳俊彥 13 蘇桂瑢 107 年4 月1日上午 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售小米掃地機器人廣告 107 年4月2 日下午2 時55分 2,000元 000-000000000000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博愛四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暨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蘇桂瑢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及截圖、轉帳交易明細(見偵20409 卷二第69至71頁、74至82頁) 陳俊彥 14 鄭善薇 107 年4 月2日上午 在旋轉拍賣網站刊登販售DYSON 氣流倍增器廣告 107 年4月2 日下午3 時5分 8,000元 000-000000000000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暨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鄭善薇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及截圖、轉帳交易明細(見偵20409 卷二第83頁、88至108 頁) 陳俊彥 15 翁宇歆 107 年4 月2日下午 在臉書FACKBOOK網站刊登販售GoPro攝影機廣告 107 年4月2 日下午2 時 1萬元 000-000000000000 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中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申請書(見偵20409 卷二第108 頁、110 頁) 陳俊彥 16 王晏慈 107 年4 月2日下午 在臉書FACKBOOK網站刊登販售冷氣機廣告 107 年4月2 日下午3 時30分 1萬元 000-000000000000 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彰化分局三家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暨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交易明細(見偵20409卷二第111 頁、114 至120 頁) 陳俊彥 17 葉家亨 107 年4 月1日下午 在臉書FACKBOOK網站刊登販售二手iPhoneX 手機廣告 107 年4月2 日下午3 時53分 1 萬5,000元 000-000000000000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江翠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暨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葉家亨與詐欺集團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見偵20409 卷二第126至137頁) 陳俊彥 18 馬意涵 107 年4 月2日下午 在臉書FACKBOOK網站刊登販售二手iPhone7 Plus手機廣告 107 年4月2 日下午4 時35分 9,000元 000-000000000000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秀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暨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馬意涵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及截圖、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見偵20409 卷二第138 頁、141 至161 頁) 陳俊彥 19 張書瑋 107 年4 月2日下午 在臉書FACKBOOK網站刊登販售二手iPhone7 Plus手機廣告 107 年4月2 日下午4 時42分 1萬元 000-000000000000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長竹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暨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張書瑋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及截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見偵20409 卷二第162 頁、166 至172 頁) 陳俊彥 20 曾妙青 107 年4 月2日下午 在臉書FACKBOOK網站刊登販售GoPro攝影機廣告 107 年4月2 日下午4 時54分 1萬元 000-000000000000 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安瀾橋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暨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65 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曾妙青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截圖、詐欺集團刊登商品網頁、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見偵20409 卷二第174 頁、177 至183頁) 陳俊彥 21 謝佩錦 107 年4 月2日下午 在臉書FACKBOOK網站刊登販售日立電冰箱廣告 107 年4月2 日下午5 時26分 1萬元 000-000000000000 彰化縣政府警察局溪湖分局埔心分駐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暨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65 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謝佩錦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截圖、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見偵20409 卷二第184 頁、187 至199 頁) 陳俊彥 22 陳正航 107 年4 月2日下午 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售二手PS4 主機廣告 107 年4月2 日下午5 時39分 9,000元 000-00000000000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圓山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暨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20409 卷三第1 頁、5 至16頁) 陳俊彥 23 陳正航 107 年4 月3日上午 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售二手PS VR主機廣告 107 年4月3 日上午11時39分 5,000元 000-00000000000000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圓山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暨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20409 卷三第1 頁、5 至16頁) 何孟華 24 賴劉禧 107 年4 月2日下午 致電賴劉禧佯稱先前上網購物設定重複購物,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 107 年4月2 日下午5 時50分 2 萬2,024元 000-00000000000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東勢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暨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賴劉禧遭詐騙來電號碼截圖、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見偵20409 卷三第17頁、21至28頁) 陳俊彥 25 賴劉禧 107 年4 月2日下午 致電賴劉禧佯稱先前上網購物設定重複購物,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 107 年4月2 日下午6 時 1 萬2,985元 000-00000000000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東勢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暨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賴劉禧遭詐騙來電號碼截圖、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見偵20409 卷三第17頁、21至28頁) 陳俊彥 26 林紋正 107 年4 月2日下午 致電林紋正佯稱先前上網購物設定重複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 107 年4月2 日下午7 時44分 1 萬2,998元 000-00000000000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東濱派出所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65 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見偵20409 卷三第32至37頁) 何孟華 27 鄒舒羽 107 年4 月3日下午 致電鄒舒羽佯稱先前上網購物設定重複購物,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 107 年4月2 日下午8 時43分 2 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宋屋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暨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鄒舒羽購買點數明細、萊爾富公司E 購卡付款證明、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見偵20409 卷三第38頁、42至55頁) 何孟華 28 鄒舒羽 107 年4 月3日下午 致電鄒舒羽佯稱先前上網購物設定重複購物,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 107 年4月2 日下午9 時16分 3萬元 000-000000000000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宋屋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暨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鄒舒羽購買點數明細、萊爾富公司E 購卡付款證明、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見偵20409 卷三第38頁、42至55頁) 何孟華 29 鄒舒羽 107 年4 月3日下午 致電鄒舒羽佯稱先前上網購物設定重複購物,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 107 年4月2 日下午9 時18分 3萬元 000-000000000000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宋屋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暨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鄒舒羽購買點數明細、萊爾富公司E 購卡付款證明、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見偵20409 卷三第38頁、42至55頁) 何孟華 30 鄒舒羽 107 年4 月3日下午 致電鄒舒羽佯稱先前上網購物設定重複購物,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 107 年4月2 日下午9 時30分 2 萬9,985元 000-000000000000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宋屋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暨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鄒舒羽購買點數明細、萊爾富公司E 購卡付款證明、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見偵20409 卷三第38頁、42至55頁) 何孟華 31 鄒舒羽 107 年4 月3日下午 致電鄒舒羽佯稱先前上網購物設定重複購物,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 107 年4月2 日下午9 時53分 3萬99元 000-000000000000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宋屋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暨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鄒舒羽購買點數明細、萊爾富公司E 購卡付款證明、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見偵20409 卷三第38頁、42至55頁) 何孟華 32 李云生 107 年4 月2日下午 致電李云生佯稱先前上網購物設定重複購物,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 107 年4月2 日下午8 時59分 2 萬9,987元 000-00000000000000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暨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見偵20409 卷三第56頁、60 至67 頁) 何孟華 33 陳思瑋 107 年4 月3日上午 在臉書FACKBOOK網站刊登販售GoPro攝影機廣告 107 年4月3 日上午11時30分 1萬元 000-00000000000000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南昌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暨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思瑋與詐欺集團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臉書商品刊登頁面、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見偵20409 卷三第68頁、72至83頁) 何孟華 34 林建辰 107 年4 月2日上午 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售二手PS4 主機廣告 107 年4月3 日上午11時37分 8,120元 000-00000000000000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草衙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暨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見偵20409 卷三第85至93頁) 何孟華 35 林子琳 107 年4 月3日上午 在旋轉拍賣網站刊登販售側背包廣告 107 年4月3 日中午12時42分 5,000元 000-00000000000000 臺東縣政府警察局臺東分局永樂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暨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林子琳與詐欺集團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見偵20409 卷三第98至123頁) 陳俊彥 36 曾姿蓉 107 年3 月31日下午 在臉書FACKBOOK網站刊登販售SONY 65吋液晶電視廣告 107 年4月3 日下午1 時6分 1 萬8,000元 000-00000000000000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新莊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暨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曾姿蓉與詐欺集團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見偵20409 卷三第124 至136 頁) 陳俊彥 37 張子玲 107年3月底 在旋轉拍賣網站刊登販售藍色包黎世家包廣告 107 年4月3 日下午3 時38分 7,000元 000-00000000000000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芝山岩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暨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見偵20409 卷三第137 頁、141至147頁) 何孟華 38 張浣菁 107 年4 月3日下午 在臉書FACKBOOK網站刊登販售二手iPhone7 手機廣告 107 年4月3 日下午5 時10分 5,000元 000-00000000000000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水碓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暨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張浣菁與詐欺集團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臉書商品刊登頁面(見偵20409 卷三第152至163頁) 何孟華 附表二 編號 提款帳戶 提款日期 時間 提款地點 提款金額 提款車手 1 000-00000000000000 107年4月1日 12 時 34分 中華郵政中壢內壢郵局(桃園市○○區○○街 00 號) 1萬5元 何孟華 2 000-00000000000000 107年4月1日 15 時 25分 1萬5,005元 3 000-00000000000000 107年4月1日 16 時 57分 1萬6,005元 4 000-00000000000000 107年4月1日 18 時 25分 1萬5元 5 000-00000000000000 107年4月1日 19 時 45分 1萬4,005元 6 000-00000000000000 107年4月1日 19 時 57分 2萬5元 7 000-00000000000000 107年4月1日 22 時 27分 1萬5元 8 000-00000000000000 107年4月1日 23 時 02分 800元 9 000-00000000000000 107年4月2日 9時48分 統一超商忠敬門市(桃園市○○區○○○街 0 號) 16元 陳俊彥 10 000-00000000000000 107年4月2日 10 時 19分 中華郵政中壢內壢郵局(桃園市○○區○○街 00 號) 5,005元 11 000-000000000000 107年4月2日 14 時 05分 渣打銀行內壢分行(桃園市○○區○○路 00 號) 2萬5元 12 000-000000000000 107年4月2日 14 時 27分 台中商銀內壢分行(桃園市○○區○○路 00 號) 2萬5元 13 000-000000000000 107年4月2日 14 時 28分 3,005元 14 000-000000000000 107年4月2日 15 時 37分 中華郵政中壢內壢郵局(桃園市○○區○○街 00 號) 2萬5元 15 000-000000000000 107年4月2日 15 時 38分 1萬8,005元 16 000-000000000000 107年4月2日 15 時 41分 9,005元 17 000-000000000000 107年4月2日 16 時 48分 彰化銀行北中壢分行(桃園市○○區○○路 000 號) 2萬5元 18 000-000000000000 107年4月2日 16 時 49分 1萬4,005元 19 000-000000000000 107年4月2日 17 時 37分 台中商銀內壢分行(桃園市○○區○○路 00 號) 2萬5元 20 000-00000000000 107年4月2日 17 時 58分 中國信託內壢簡易分行(桃園市○○區○○路 0 段000 號 2萬5元 21 000-00000000000 107年4月2日 18 時 00分 1萬1,005元 22 000-00000000000 107年4月2日 18 時 09分 中華郵政中壢內壢郵局(桃園市○○區○○街 00 號) 1萬2,005元 23 000-00000000000 107年4月2日 20 時 01分 1萬3,005元 何孟華 24 000-00000000000 107年4月2日 20 時 48分 2萬5元 25 000-00000000000 107年4月2日 20 時 49分 1萬5元 26 000-00000000000 107年4月2日 21 時 09分 渣打銀行內壢分行(桃園市○○區○○路 00 號) 2萬5元 27 000-00000000000 107年4月2日 21 時 12分 台中商銀內壢分行(桃園市○○區○○路 00 號) 1萬805元 28 000-000000000000 107年4月2日 21 時 22分 中華郵政中壢內壢郵局(桃園市○○區○○街 00 號) 2萬元 29 000-000000000000 107年4月2日 21 時 23分 2萬元 30 000-000000000000 107年4月2日 21 時 26分 渣打銀行內壢分行(桃園市○○區○○路 00 號) 2萬元 31 000-000000000000 107年4月2日 21 時 37分 台中商銀內壢分行(桃園市○○區○○路 00 號) 1萬元 32 000-000000000000 107年4月2日 21 時 37分 2萬元 33 000-000000000000 107年4月2日 22 時 00分 中國信託內壢簡易分行(桃園市○○區○○路 0 段000 號 1萬元 24 000-000000000000 107年4月2日 22 時 01分 2萬元 25 000-00000000000000 107年4月3日 11 時 42分 中華郵政中壢內壢郵局(桃園市○○區○○街 00 號) 3,000元 26 000-00000000000000 107年4月3日 11 時 43分 2萬元 27 000-00000000000000 107年4月3日 13 時 13分 2萬8,000元 陳俊彥 28 000-00000000000000 107年4月3日 14 時 38分 1萬8,000元 何孟華 29 000-00000000000000 107年4月3日 15 時 47分 7,100元 30 000-00000000000000 107年4月3日 16 時 42分 4萬5,000元 31 000-00000000000000 107年4月3日 17 時 09分 2萬元 陳俊彥 32 000-00000000000000 107年4月3日 18 時 04分 5,000元 何孟華 附表三 編號 帳戶所有人 金融機構名稱 金融機構帳號 1 呂秀美 彰化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2 郭宏哲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000 3 郭宏哲 兆豐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4 郭宏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 5 許忠平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