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恒俊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恒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恒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罪案件,本院以10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年4月,經最高法院以105年度台上字第477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於民國105年4月28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9年1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月3日法授矯字第1080194097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斯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