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98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邱詠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9 年度執聲字第367 號、108 年度上蒞字第57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詠翰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詠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5 罪,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聲請書誤載部分更正如附表所示),且各罪均為附表編號1 所示之裁判確定前所犯,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5 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 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5 罪,均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及所侵害法益均屬相同,且如附表編號1 、3 至5 所示之4 罪,係於2 月內所犯,當有濫用毒品傾向,參諸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應側重以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處遇,是受刑人此部分犯行主要係戕害自身健康,並未侵害他人法益,反社會性程度相對較低,5 罪間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等情,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另參酌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 、2 所示2 罪,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決定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爰應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10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 月 犯 罪 日 期 107 年8 月19日 107 年12月12日 107 年9 月23日11時3 分為警採尿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毒偵字第60、737 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毒偵字第801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8 年度訴字第437 號 108 年度訴字第437 號 108 年度上訴字第2278號 判決日期 108 年9 月12日 108 年9 月12日 108 年8 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8 年度訴字第437 號 108 年度訴字第437 號 108 年度台上字第3815號 確定日期 108 年10月10日 108 年10月10日 108 年11月7 日 備 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執緝字第635 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執緝字第635 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執緝字第634 號 編號1 、2 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 年度訴字第437 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 編 號 4 5 (本欄空白)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本欄空白)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仟元折算1 日。 (本欄空白) 犯 罪 日 期 107 年9 月6 日 107 年9 月9 日 (本欄空白)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毒偵字第8551、8729號 (本欄空白)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本欄空白) 案 號 108 年度上訴字第2700號 108 年度上訴字第2700號 (本欄空白) 判決日期 108 年11月6 日 108 年11月6 日 (本欄空白)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本欄空白) 案 號 108 年度上訴字第2700號 108 年度上訴字第2700號 (本欄空白) 確定日期 108 年11月28日 108 年11月28日 (本欄空白) 備 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執緝字第632 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執緝字第633 號 (本欄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