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104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簡佑宬
上列聲請人因強盜等案件,對於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583號,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81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9941號、第29942號、第29943號、第29944號、第29947號、第30604號、第3179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簡佑宬因強盜案件,於民國109年3月21日對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583號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其聲請狀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亦未提出再審之具體理由及證據,本院乃於109年4月8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再審之具體理由及證據,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該裁定業於109年4月13日送達聲請人所在之法務部○○○○○○○○,由聲請人本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參,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原判決之繕本、再審之具體理由及證據,是依上開規定,其再審之聲請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又本件再審之聲請既屬程序上不合法逕予駁回,本院認無踐行通知聲請人到場並聽取檢察官意見等程序之必要,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