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111號
- 抗告人
- 內田英世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裁定,提起抗告,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應以裁定駁回。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408條第1項前段明文規定。
二、抗告人內田英世觸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侮辱公務員罪、第1項後段侮辱公務員執行之職務罪、第2項侮辱公署罪,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案件。抗告人對該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經本院於109年8月17日裁定駁回,依法不得抗告。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周盈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