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568號
- 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林家溱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毀損等案件,對於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686號,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496號,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794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下稱「聲請人」)林家溱不服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686號確定判決,具狀聲請再審,惟未附具原判決繕本,亦未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而請求調取,有再審理由狀附卷(見本院卷第7至30頁)可稽。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4日裁定命聲請人補正,該補正裁定分別於110年1月18日及110年2月23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戶籍地:新竹縣○○市○○路000巷00號8樓及再審理由狀記載之居所:新竹市○○路0段000號1樓,聲請人亦無在監在押情事,惟聲請人迄未補正原判決繕本,以上有109年度聲再字568號補正裁定、本院送達證書2份、聲請人出入監簡列表、聲請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本院收狀資料、上訴抗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本院確定證明清單在卷(見本院卷第85至87、95至112、115、121、125、127、129、131頁)可考。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再審聲請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又聲請再審之案件,除顯無必要者外,應通知聲請人及其代理人到場,並聽取檢察官及受判決人之意見。但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陳明不願到場者,不在此限。前項本文所稱「顯無必要者」,係指聲請顯屬程序上不合法且無可補正或顯無理由而應逕予駁回,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2、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77條之4分別定有明文。準此,本件再審之聲請違背法律上程式,已如上述,自無通知聲請人到場聽取意見之必要,併此指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