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軍聲字第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姚凱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2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姚凱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姚凱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軍聲字第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於民國105年8月30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3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3月6日法授矯字第1090155864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