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上訴字第281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曾威綸
- 選任辯護人
- 王啟任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劉彥麟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徐家媛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謝睿哲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理由欄壹、一第14至16行關於「惟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980號案件既已於110年12月14日判決並經確定,有原審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79號刑事判決、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980號刑事判決影本各1份」之記載,應更正為「惟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020號案件既已於110年12月14日判決並經確定,有原審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44號刑事判決、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020號刑事判決影本各1份」。
理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理由欄壹、一第14至16行關於「惟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980號案件既已於110年12月14日判決並經確定,有原審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79號刑事判決、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980號刑事判決影本各1份」之記載,顯係「惟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020號案件既已於110年12月14日判決並經確定,有原審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44號刑事判決、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020號刑事判決影本各1份」之誤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爰更正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