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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再字第293號

恐嚇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李釱任呂煜仁崔玲琦

再審聲請人

即抗告人
陳羿璇
即抗告人
陳黃寶春
共同代理人
林瑞富律師
被告
羅啟恒

上列聲請人因自訴被告詐欺等案件,對於本院109年度抗字第1079號,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第二審駁回其抗告之確定裁定(原審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自更一字第9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再審係對於實體上之確定判決聲請救濟之方法,當事人得聲請再審者,以確定判決為限,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20條至第422條之規定自明。是以聲請再審之客體,應限於實體之確定判決,裁定自不得作為聲請再審之對象(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7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聲請人即抗告人陳羿璇、陳黃寶春就本院109年度抗字第1079號關於被告羅啟恒駁回其抗告部分之確定裁定,具狀向本院聲請再審,依上開規定,其聲請再審之程序即屬違背規定,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又本件聲請再審既然顯不合法,即無依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2規定通知聲請人及檢察官到場聽取意見之必要,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釱任

法 官 呂煜仁

法 官 崔玲琦

書記官 李政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293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恐嚇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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