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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51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曾淑華許文章陳文貴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柯啓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6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柯啓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柯啓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又受刑人所犯各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情形,茲據檢察官依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見卷附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正當,應依法定應執行之刑。

三、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乃因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係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渠等罪質、侵害法益、犯罪情節等尚非均同;並審酌受刑人其犯施用及販賣毒品罪所反映人格特質之差異,所犯上開數罪之犯罪類型之不同,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有間、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暨數罪對法益侵害並無特別加重之必要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依上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以及如編號1至5所示之罪,曾經桃園地院109年度聲字第444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編號6至8所示之罪,曾經桃園地院108年度訴字第111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等一切情狀,在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上限等內、外部性界限,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陳文貴

書記官 俞妙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7月18日下午2時45分採尿時回溯120小時內某時 108年2月12日 108年2月11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13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158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15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2112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1033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1033號  判決日期 108年11月15日 108年10月2日 108年10月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2112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1033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1033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8年12月9日 109年2月4日 109年2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8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075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075號   編號1至5所示之罪,曾經桃園地院109年度聲字第444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7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7月22日 108年7月22日 108年6月6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4219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4219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074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177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177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314號  判決日期 109年5月28日 109年5月28日 109年11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177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177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1369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9年8月24日 109年8月24日 110年2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            註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7465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7465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205號   編號1至5所示之罪,曾經桃園地院109年度聲字第444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編號6至8所示之罪,曾經桃園地院108年度訴字第111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 
編            號  7 8 (以下空白)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8年  犯   罪   日  期  108年7月4日 108年7月21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0745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074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314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314號   判決日期 109年11月24日 109年11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1369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1369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年2月25日 110年2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205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205號    編號6至8所示之罪,曾經桃園地院108年度訴字第111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514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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