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89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朱恩涵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8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朱恩涵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另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朱恩涵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42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2年2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2至9為附表編號1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而附表編號1、4、6、7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其餘編號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朱恩涵民國110年4月29日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編號之罪所處之刑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刑度之外部限制,並考量上開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於併科罰金部分,因僅有一罪宣告併科罰金,不生定執行刑之問題,應依原判決宣告之刑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3月12日 107年3月12日 107年10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1801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1801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666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7年度審訴字 第999號 107年度審訴字 第999號 108年度審訴字 第269號 判決日期 107年11月29日 107年11月29日 108年9月1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7年度審訴字 第999號 107年度審訴字 第999號 108年度審訴字 第26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年1月3日 108年1月3日 108年10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 註 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361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360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5745號 編號1-8定刑為2年2月。(109執更3142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10月11日 107年6月26日 107年6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6669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4264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426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8年度審訴字 第269號 107年度審訴字 第1925號 107年度審訴字 第1925號 判決日期 108年9月12日 108年9月12日 108年9月1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8年度審訴字 第269號 107年度審訴字 第1925號 107年度審訴字 第192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年10月8日 108年10月8日 108年10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否 是 備 註 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5746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5758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5759號 編號1-8定刑為2年2月。(109執更3142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3年4月 併科新臺幣5萬元 犯 罪 日 期 107年9月6日16時10分 為警採尿回溯26小時內某時 107年9月4日 107年6月中旬前某日~ 107年6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6040號等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0353號等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707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8年度審訴字 第109號 108年度上訴字 第4016號 109年度上訴字 第980號 判決日期 108年9月12日 109年1月10日 109年7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審訴字 第109號 108年度上訴字 第4016號 110年度台上字 第155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年10月7日 109年2月10日 110年3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 註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720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719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262號 編號1-8定刑為2年2月。(109執更314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