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90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睿濂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執聲付字第6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睿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睿濂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32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民國109年7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5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5月12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479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10年5月12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4797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