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58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家寧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1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拾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53罪,前經本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聲請書誤載部分更正如附表所示),且如附表編號2至53所示之罪均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裁判確定前所犯,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酌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53罪,均屬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相關犯罪,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及所侵害法益均相似,犯罪時間持續約1個月期間(民國106年9月15日起至同年10月21日間),且部分犯罪時間為同日或僅相隔1日,彼此間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兼衡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至19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3年確定等情,並考量受刑人於110年10月19日提出之「聲請數罪併罰狀」所載其係因年少不懂國家法律之嚴峻,結交誤友而犯下本案犯行,犯錯後已深刻悔悛,且過度拘禁在監,對於受刑人來說並非有益,反而可能造成受刑人與親情、社會嚴重脫節,在未來返回社會時,可能使受刑人身受其害,請考量受刑人犯後態度、情可憫恕等情從輕量刑等意見陳述後,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後,爰應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4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共6罪) 有期徒刑1年5月 (共3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共6罪) 犯 罪 日 期 106年9月20日21時34分許起至同年月21日某時許、 106年9月20日21時42分許起至同年月21日0時33分許、 106年9月20日某時許起至同日22時58分許、 106年9月30日21時15分許起至同日23時43分許、 106年9月30日20時22分許起至同日21時42分許、 106年10月16日21時48分許起至同日22時27分許 106年9月20日17時9分許至同日19時5分許、 106年9月24日18時54分許起至同日某時許、 106年9月18日11時30分許起至同年月19日12時49分許 106年9月20日17時19分至同日19時45分許、 106年9月20日22時3分許起至同年月21日19時17分許、 106年9月21日17時36分許起至同日18時59分許、 106年9月30日21時11分許起至同日21時12分許、 106年9月23日15時23分許起至同日19時30分許、 106年9月23日17時15分許起至同日19時11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3200、8236號、107年度偵字第2577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3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20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988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988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988號 判決日期 107年12月5日 107年12月5日 107年12月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988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988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988號 確定日期 107年12月28日 107年12月28日 107年12月28日 備 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他字第389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他字第389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他字第389號 編號1至19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70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 編 號 4 5 6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7月 (共3罪) 有期徒刑2年 (共2罪) 犯 罪 日 期 106年9月20日10時14分許起至同日13時11分許 106年9月22日12時20分許起至同日13時50分許、 106年9月23日22時許起至同年月24日2時4分許、 106年9月23日16時21分許起至同日某時許 106年9月15日17時3分許起至同年月20日18時7分許、 106年10月18日16時許起至同年月21日11時18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3200、8236號、107年度偵字第2577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3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20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988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988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988號 判決日期 107年12月5日 107年12月5日 107年12月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988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988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988號 確定日期 107年12月28日 107年12月28日 107年12月28日 備 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他字第389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他字第389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他字第389號 編號1至19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70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 編 號 7 8 9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共5罪) 有期徒刑1年9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9月21日17時許起至同日18時55分許、 106年9月24日19時許起至同日19時39分許、 106年9月23日17時53分許起至同日18時34分許、 106年9月23日18時8分許起至同日某時許、 106年9月19日18時6分許 106年9月30日15時1分許起至同日18時4分許 106年9月26日15時37分許起至同年10月2日10時5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3200、8236號、107年度偵字第2577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3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20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988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988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988號 判決日期 107年12月5日 107年12月5日 107年12月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988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988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988號 確定日期 107年12月28日 107年12月28日 107年12月28日 備 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他字第389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他字第389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他字第389號 編號1至19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70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共2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共2罪)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10月16日某時許起至同日16時21分許、 106年10月16日某時許起至同日19時21分許 106年10月16日某時許起至同日14時50分許、 106年10月16日某時許起至同日20時57分許 106年10月17日12時15分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7418、2820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108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108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108號 判決日期 108年1月31日 108年1月31日 108年1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944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944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944號 確定日期 108年4月26日 108年4月26日 108年4月26日 備 註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3556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3556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3556號 編號1至19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70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月4 (共3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共2罪) 犯 罪 日 期 106年10月12日10時21分許起至同日12時47分許 106年10月15日17時52分許起至同日19時40分許、 106年10月15日18時45分許起至同年月16日0時32分許、 106年10月16日10時30分許起至同年月17日14時5分許 106年10月15日16時許起至同日16時49分許、 106年10月15日20時47分許起至同日23時9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702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294號 108年度訴字第294號 108年度訴字第294號 判決日期 108年7月16日 108年7月16日 108年7月1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294號 108年度訴字第294號 108年度訴字第294號 確定日期 108年8月12日 108年8月12日 108年8月12日 備 註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6750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6750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6750號 編號1至19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70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 編 號 16 17 18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共6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共4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10月14日18時許起至同日20時19分許、 106年10月13日10時30分許起至同年月14日21時3分許、 106年10月15日17時許起至同日21時43分許、 106年10月14日14時58分許起至同年月16日0時33分許、 106年10月15日18時45分許起至同年月16日0時49分許、 106年10月15日19時7分許起至同日22時39分許 106年10月1日15時23分許起至同日17時5分許、 106年10月1日14時53分許起至同日17時5分許、 106年10月1日16時1分許起至同日17時5分許、 106年10月1日8時59分許起至同日17時5分許 106年10月5日11時13分許起至同日13時5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7027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102、376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294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3256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3256號 判決日期 108年7月16日 108年1月8日 108年1月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294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55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55號 確定日期 108年8月12日 109年1月2日 109年1月2日 備 註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6750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798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798號 編號1至19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70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 編 號 19 20 (本欄空白)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本欄空白)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共2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本欄空白) 犯 罪 日 期 106年10月13日10時15分許起至同日11時57分許、 106年10月14日18時40分許起至同日20時43分許 106年9月25日19時36分 (本欄空白)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7555號 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144、5486、7447、7598、7729、8573、9556號、107年度少連偵字第24、27、36、37號;追加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緝字第985號、107年度偵字第11827、21501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627、4566、9159、14717號 (本欄空白)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本欄空白)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173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882號 (本欄空白) 判決日期 109年7月13日 110年3月15日 (本欄空白)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本欄空白)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173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882號 (本欄空白) 確定日期 109年8月11日 110年4月13日 (本欄空白)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7768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503號 (本欄空白) 編號1至19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70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