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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645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曾淑華王美玲許文章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謝奇倡(原名謝清評)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9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奇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奇倡(原名謝清評)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上易字第99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民國108年12月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6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6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319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0年6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31970號)、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許文章

書記官 莊佳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645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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