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8 分鐘讀完全文 2,77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75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許永煌黃美文雷淑雯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徐偉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11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偉桓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偉桓因犯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6罪,前經本院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聲請書誤載部分更正如附表所示),且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罪均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裁判確定前所犯,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4、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1、3、6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6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請求更定應執行刑聲請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6罪,分別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侵入有人居住建築物竊盜罪、恐嚇危害安全罪,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均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及所侵害法益均相同,彼此間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又如附表編號4、6所示之罪,均為侵入有人居住建築物竊盜罪,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及所侵害法益均相似,彼此間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亦甚高,而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與前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及動機均不相同,各罪間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低,兼衡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曾經本院裁定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等情,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後,爰應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10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雷淑雯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9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12月23日 108年3月4日 108年1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225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1525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105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499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638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900號  判決日期 108年11月12日 108年12月25日 109年2月1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362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638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900號  確定日期 109年1月15日 109年2月14日 109年3月31日 備            註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302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3020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5224號   編號1至3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37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侵入有人居住建築物竊盜罪 恐嚇危害安全 侵入有人居住建築物竊盜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11月25日(33號病房) 107年11月25日 107年11月25日(12號病房)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4463、4464、669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審易緝字第19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1970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1970號  判決日期 109年7月24日 109年12月23日 109年12月2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審易緝字第19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1970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1970號  確定日期 109年11月9日 109年12月23日 109年12月23日 備            註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086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087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088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754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