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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674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王屏夏林柏泓戴嘉清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信宏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3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信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審訴字第7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嗣經本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3335號判決駁回上訴,再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8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57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民國107年7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9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9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136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戴嘉清

書記官 高建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674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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