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67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信宏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3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信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審訴字第7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嗣經本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3335號判決駁回上訴,再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8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57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民國107年7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9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9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136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