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32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程偉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19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程偉倫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叁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程偉倫因犯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前段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如再就其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然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如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法院即不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詐欺等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各罪中最早確定者為民國108年10月14日,而各罪之犯罪行為時間均在該裁判確定日期前所犯,且本院為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3之罪,雖經本院裁定其應執行刑確定,然因增加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附表編號4之罪,致原裁定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是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均得易科罰金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合於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之規定,應予准許,並經審酌受刑人就檢察官本案所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等語(參受刑人110年11月19日陳述意見狀),於各罪宣告之最長期以上,各罪合併之刑期以下,而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程偉倫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取財 過失傷害 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7年04月03日20時許 108年05月09日0時43分許 107年04月19日1時30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宜蘭地檢107年度偵緝字第335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緝字第3605號 新竹地檢108年度偵緝字第8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宜蘭地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8年度易字 第193號 109年度審交簡字第239號 110年度上易字 第183號 判決日期 108年09月06日 109年08月24日 110年03月2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宜蘭地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8年度易字第 193號 109年度審交簡字第239號 110年度上易字 第18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8年10月14日 109年12月15日 110年03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之 案 件 是 是 是 備 註 宜蘭地檢109年度執再字第104號(已執畢)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45號 臺灣高檢110年度執字第53號(新竹地檢110年度執他字第580號)(已執畢) 編號1至3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84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新竹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1133號) 編 號 4 以下空白 罪 名 詐欺得利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8年2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766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0年度上易字 第592號 判決日期 110年08月1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0年度上易字 第59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年08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之 案 件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908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