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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616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許宗和黃惠敏黃玉婷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洪銍清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執聲付字第2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銍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銍清因傷害致死罪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5月、1年8月、7年6月確定,嗣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417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2月1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並確認本院確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2286號),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黃玉婷

書記官 傅國軒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616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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