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62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馬弘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執聲付字第2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馬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馬弘因詐欺罪案件,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81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8月,本院以107年度原上訴字第14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6月均確定後,嗣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61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2月1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並確認本院確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107年度原上訴字第143號),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