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93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信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3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信達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吳信達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茲因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為上開案件最後事實審法院,審核認其聲請正當,並斟酌受刑人就附表編號1、2均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罪質相同,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已執行完畢之部分,乃執行時應予扣抵之問題,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