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5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上訴字第1132號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遲中慧黎惠萍顧正德

上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劉丁柱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建東
即被告
第 三 審
選任辯護人
蔡宜耘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限制出境、出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丁柱、陳建東均自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七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理由

一、按「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八月,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十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五年;其餘之罪,累計不得逾十年;起訴或判決後案件繫屬法院或上訴審時,原限制出境、出海所餘期間未滿一月者,延長為一月」,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93條之3第2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劉丁柱、陳建東二人被訴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罪嫌,前經本院值日法官訊問後,認其等犯罪嫌疑重大,劉丁柱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8款之情形,陳建東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3款、第4款、第8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被告二人均於民國110年3月31日起執行羈押。後因被告二人均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本院審酌後,分別裁定得以新臺幣50萬元具保停止羈押外,命自110年6月23日起限制出境、出海八月,並自111年2月23日起均延長限制出境、出海八月;全案經本院審理後,已於日前就被告二人涉犯部分分別判處罪刑,被告二人均不服再提起上訴,案件於111年10月7日繫屬於最高法院,經該院以111年10月7日台刑中字第1110000072號、第1110000073號函,說明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第5項規定,原限制出境、出海期間繫屬於該院時未滿一月,應延長一月至111年11月6日,並按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2項規定,有關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交由本院為之,此有上開函文在卷可稽,先予敘明。

三、茲前開期間將於111年11月6日屆滿,本院於111年10月24日訊問被告二人,並給予檢察官(未到庭)、被告二人及陳建東之辯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按:劉丁柱當庭稱已於本院將全案送最高法院後,自行委任辯護人某甲,回去會告知辯護人今日有開庭,若有意見會再具狀等語〈見本院訊問筆錄第2頁〉,為免影響被告權益,經本院當庭告知請劉丁柱轉知其辯護人須於三日內陳報書狀到院〈見本院訊問筆錄第3頁〉,並經電詢最高法院承辦股,其並未接獲劉丁柱所謂之委任狀,亦有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稽,且迄111年10月27日下班前,均未接獲任何以劉丁柱辯護人名義之書狀送至本院)後,認被告二人涉犯主持犯罪組織等罪並經本院為有罪判決,衡諸被告二人已受刑之諭知,依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倘解除被告限制出境、出海,有高度逃亡之可能,如僅以責付、限制住居、增加具保金額等方式,均不足以排除被告二人有滯外不歸以逃避審判及若將來被判處有罪之刑罰執行之高度可能性;且劉丁柱自承其要出境至大陸地區處理先前投資之紫砂壺生意(見本院訊問筆錄第2頁),自有相當理由足認其等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之事由。再被告倘出境後未再返回國接受審判或執行,亦嚴重損害國家追訴犯罪之公共利益,審酌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居住及遷徙自由權受限制之程度,並衡量被告所涉本案犯罪情節與所犯罪名之輕重,核與比例原則無違,為確保將來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目的,並審酌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仍有繼續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爰均裁定自111年11月7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八月。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2項、第93條之3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黎惠萍

法 官 顧正德

書記官 鄭巧青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132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