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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上訴字第2813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周煙平連育群吳炳桂

上訴人
即被告
曾威綸
選任辯護人
王啟任律師
選任辯護人
劉彥麟律師
選任辯護人
徐家媛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謝睿哲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理由欄壹、一第14至16行關於「惟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980號案件既已於110年12月14日判決並經確定,有原審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79號刑事判決、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980號刑事判決影本各1份」之記載,應更正為「惟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020號案件既已於110年12月14日判決並經確定,有原審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44號刑事判決、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020號刑事判決影本各1份」。

理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理由欄壹、一第14至16行關於「惟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980號案件既已於110年12月14日判決並經確定,有原審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79號刑事判決、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980號刑事判決影本各1份」之記載,顯係「惟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020號案件既已於110年12月14日判決並經確定,有原審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44號刑事判決、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020號刑事判決影本各1份」之誤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爰更正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吳炳桂

書記官 鄭舒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813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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