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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上訴字第3667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何俏美葉乃瑋陳海寧

上訴人
即被告
吳心錚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正本法官欄內所載「黃紹紘」,應更正為「葉乃瑋」。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依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上開規定於刑事訴訟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法官欄內所載「黃紹紘」,與原判決之原本法官欄內所載「葉乃瑋」不符,應將原判決正本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葉乃瑋

法 官 陳海寧

書記官 謝文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3667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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