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上訴字第366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吳心錚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正本法官欄內所載「黃紹紘」,應更正為「葉乃瑋」。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依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上開規定於刑事訴訟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法官欄內所載「黃紹紘」,與原判決之原本法官欄內所載「葉乃瑋」不符,應將原判決正本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