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4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上重訴字第31號

殺人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陳芃宇陳俞伶曹馨方

上訴人
即被告
王秉華
選任辯護人
陳奕廷律師(法扶律師)

林俊宏律師(法扶律師)

陳曉婷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秉華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十一年二月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王秉華前經本院認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0年7月6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二次延長羈押至111年2月5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本院審酌全案、相關事證、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認被告犯殺人罪,經原審判處死刑,本院撤銷原判決,改判無期徒刑,現仍繫屬本院,尚未確定,且所犯殺人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衡諸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依客觀社會通念合理判斷,已足認被告於本案亦有逃亡之高度可能,而有相當理由認為其有逃亡之虞,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1年2月6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陳俞伶

法 官 曹馨方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重訴字第31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