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27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朱家賢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5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再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雖得以易科罰金,而符合修正後刑法第50條但書不併合處罰之要件,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影本附卷可參,故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參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詐欺罪,係於短時間內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與編號1之公共危險罪之犯罪類型、手法顯然不同,兼衡其整體犯行的應罰適當性、各罪之不法性及貫徹刑法量刑之理念規範,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公共危險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07年3月21日 108年4月11日下午3時57分許至4時12分許 108年4月11日下午4時48分許至5時6分許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撤緩偵字第77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6537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273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6537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27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8年度交簡字第951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369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369號 判決日期 108年5月30日 108年11月27日 108年11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8年度交簡字第951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369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369號 確定日期 108年6月25日 108年12月24日 108年12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349號 ⒈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546號 ⒉編號2至3所示之罪,經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36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 編號 4 5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8年4月12日 108年4月10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少連偵字第350號 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5914、6799、6805、7179、7491、7543、8505、15539號,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271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1936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411號 判決日期 109年1月7日 109年3月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1936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411號 確定日期 109年4月16日 109年4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6301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28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