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62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025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黃斯偉黎惠萍許泰誠

聲請人
即被告
王少樑(原名王加文)
選任辯護人
溫思廣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108年度上重更三字第5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少樑因殺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2日宣判,認犯連續殺人罪,處無期徒刑,本院於當日下午2時進行訊問,下午3時30分諭知以新臺幣(下同)70萬元具保,並應於每日晚間9時前至派出所報到,因當時銀行多已關門,被告無法於下午5點30分前籌足70萬元而遭羈押,現被告親友已覓保籌足70萬元,請依原裁定之強制處分,准予被告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法院對被告執行羈押,本質上係為使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或為保全證據,或為保全對被告刑罰之執行,而對被告所實施剝奪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是對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當由法院依職權斟酌上開事由為目的性之裁量。次按刑事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01條之1第1項之各款事由者,得羈押之。又聲請停止羈押,除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得駁回者外,准許與否,該管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最高法院46年台抗字第21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本院審理後,於109年5月12日判決,認為被告犯連續殺人罪,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經本院判處上開重刑,被告面臨此極重刑責,考量趨吉避凶、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依一般正常人之合理判斷,極可能為規避刑罰而妨礙審判、執行,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是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羈押原因。雖本院前次訊問曾經准許被告具保,惟被告當時覓保無著,因而裁定執行羈押,是原具保裁定已失其效力,並無任何拘束力可言,是目前是否准許被告具保停止羈押,仍應由本院審酌一切情事而為妥適認定。經本院斟酌本案被告是持槍朝被害人頭部射擊之殺人手法,且是連續槍擊殺死2人,所犯為犯罪情節重大之罪,被告是從大陸地區解送回臺灣地區,本案才得以訴追審理等一切客觀情狀,為免造成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並衡諸被告之人身自由,二者比例衡量結果,認目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係屬適當、必要,其羈押之必要性無從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定期至轄區派出所報到等方式加以替代,被告確有羈押之必要性。是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黎惠萍

法 官 許泰誠

書記官 朱子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025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