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重更三字第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少樑(原名王加文)
- 選任辯護人
- 溫思廣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殺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所載「上訴人即被告鍾宏明之案件」,應更正為「上訴人即被告王少樑之案件」。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上訴人即被告鍾宏明之案件」之記載,係「上訴人即被告王少樑之案件」之顯然誤寫,但並不影響原裁定之本旨,依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