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09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温偉萱
上列受刑人因貪污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6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温偉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温偉萱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在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10年5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⑴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292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上字第4596號駁回上訴確定,⑵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43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⑶贓物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40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減為2月又15日),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232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4月,併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377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⑸竊盜、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地126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減為5月)、6月(減為3月)確定,⑹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218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292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6月確定,⑻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764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⑼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347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減為6月)、6月、3年4月確定,⑽搶奪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333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7月、4月(共2罪)、7月、8月、7月、1年、4月確定,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347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7月確定,⑿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審易字第159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⒀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314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⒁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33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前開⑵、⑶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585號裁定減刑、併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另⑷至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58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8月確定,上開二執行刑併⑴案件接續執行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嗣受刑人於97年9月25日入監服刑,於110年5月21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11001548290號函核准假釋等情,亦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0年5月21日法授矯字第11001548291號函暨附件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足憑。茲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