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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87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邱滋杉文家倩黃翰義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建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2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建榮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建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同法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俱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5至80、87至94頁)。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3所示之2罪所處之刑均得易服社會勞動,另附表編號1、5、6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均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核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全部依第51條規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茲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簽署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頁),故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㈢而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 號判決意旨參照)。附表編號3所示之2罪,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4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至63、91頁),爰審酌該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及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之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等情狀,復就其所犯數罪為整體之非難性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附表編號1、2部分雖已執行完畢,但此僅屬將來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將已執行完畢之日數予以扣除之問題,並不影響本件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併予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法 官 文家倩

法 官 黃翰義

書記官 邱鈺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持有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二級毒品) 藥事法 (轉讓禁藥)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2罪) 犯罪日期  106年7月初某日至106年7月20日為警查獲時 107年3月27日 107年8月10日、 107年8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 22278號等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873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3673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 2086號 107年度湖簡字第 271號 108年度訴字第148號  判決日期 107年2月27日 107年9月25日 108年12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同上 同上  案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 3298號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07年8月16日 108年4月2日 109年4月21日 (撤回上訴) 
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年4月(3罪) 有期徒刑3年10月 犯罪日期  107年8月11日 106年12月27日、 107年1月2日、 107年4月7日 107年1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3673號等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0386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本院   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148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88號   判決日期 108年12月27日 109年7月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同上 最高法院   案號 同上 110年度台上字第1566號   確定日期 109年4月21日 (撤回上訴) 110年5月27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878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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