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06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柯年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8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柯年南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叁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柯年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再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
三、茲本院前以民國110年10月28日院彥刑順110聲4061字第1100004362號函通知受刑人以書面陳述意見,該函文於110年11月3日送達至法務部○○○○○○○,並經受刑人表示沒有意見之情,有其所出具之陳述意見狀在卷可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雖得以易科罰金,而符合修正後刑法第50條但書不併合處罰之要件,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附卷可參,故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參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均為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前經最高法院另以110年度台非字第19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確定,且與編號1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同為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關之犯罪,兼衡各犯行間時間關連性、整體犯行的應罰適當性,各罪之不法性及貫徹刑法量刑之理念規範,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8年6月 犯罪日期 108年7月21日 108年6月6日 108年7月4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4220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0745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074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2351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314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314號 判決日期 109年3月20日 109年11月24日 109年11月2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2351號 110年度台非字第191號 110年度台非字第191號 確定日期 109年4月21日 110年9月9日 110年9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7215號(已執行完畢) ⒈桃園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3345號 ⒉編號2至4所示之罪,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19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確定 編號 4 罪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8年6月 犯罪日期 108年7月21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074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314號 判決日期 109年11月2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0年度台非字第191號 確定日期 110年9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⒈桃園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3345號 ⒉編號2至4所示之罪,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19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