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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57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王復生蕭世昌張紹省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唐家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0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唐家豪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聲請書附表編號1、5之「犯罪日期」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所示),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參。是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固非無據。

三、惟受刑人經本院於110年12月22日詢問時,表示應與其另案即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841號案件一同定執行刑,不希望本件兩案【附表編號2至7為同一判決並曾定應執行刑,故視為一案】先定應執行刑等語(見本院卷第89至90頁)。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等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㈡、受刑人另案所犯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841號案件已於110年11月18日判決,因檢察官與受刑人均未上訴,就受刑人部分於同年12月27日確定【另有其他同案被告上訴】,有該案判決節本及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按。而該案與本件如附表所示案件均為同一段期間加入同一詐騙集團擔任取款車手之加重詐欺案件,案情相同,犯罪時間為108年10月間,與本件附表所示案件均合於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要件。又本件附表所示案件之執行期間至112年10月13日,有執行指揮書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3頁),衡情亦無須先定應執行刑之急迫性。

㈢、現受刑人既強烈請求與現已確定之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841號案件一併定刑,認為本件如附表所示案件若先定執行刑,「最後刑期可能不是我想要的」(見本院卷第89頁),揆諸前揭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本院認既無就本件如附表所示案件先予定刑之必要,且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841號案件現已確定,移送執行在即,而上開案件復為被告於同一時期加入同一集團所為類型相同之犯罪,確實於同一定刑程序中一併定刑較為妥適,是雖本件檢察官之聲請形式上符合法定要件,但因短時間內檢察官勢必又要就本件與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841號案件再次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則為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並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本件聲請爰不准許,予以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張紹省

書記官 莫佳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08年10月22日 108年10月4日 108年10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1136號 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6625號、第17530號、第17988號、109年度偵字第827號、第168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83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026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026號  判決日期 109年6月17日 110年8月19日 110年8月1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83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026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02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9年8月19日 110年9月23日 110年9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4657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962號 編號2至7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08年10月4日 108年10月7日、8日 108年10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6625號、第17530號、第17988號、109年度偵字第827號、第168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026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026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026號  判決日期 110年8月19日 110年8月19日 110年8月1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026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026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02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年9月23日 110年9月23日 110年9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962號 編號2至7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   
編號  7 (以下空白)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08年10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6625號、第17530號、第17988號、109年度偵字第827號、第168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026號    判決日期 110年8月1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02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年9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           註  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962號 編號2至7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578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