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61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洪銍清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執聲付字第2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銍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銍清因傷害致死罪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5月、1年8月、7年6月確定,嗣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417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2月1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並確認本院確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2286號),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