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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620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許宗和黃惠敏黃玉婷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馬弘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執聲付字第2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馬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馬弘因詐欺罪案件,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81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8月,本院以107年度原上訴字第14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6月均確定後,嗣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61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2月1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並確認本院確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107年度原上訴字第143號),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黃玉婷

書記官 傅國軒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620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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