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748號
- 聲請人
- 陳靜芳
- 被告
- 吳欣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457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刑事訴訟法第18條固定有明文。然所謂當事人,依同法第3 條規定應以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為限,倘非上開法條所列舉之當事人,依法本無聲請法官迴避之權(最高法院19年抗字第106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即證人陳靜芳因被告吳欣成涉犯竊盜罪,出庭作證,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緝字第1615、1616、1617、1618號提起公訴,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 年度易字第1263 號判決被告吳欣成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2年6月。被告提起上訴,經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457號審理中。聲請人既係上開案件之證人,而非當事人,揆諸前揭說明,其並無聲請法官迴避之權,是本件聲請自屬違背法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