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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再字第10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張惠立廖怡貞張江澤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謝承軒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982號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謝承軒(下稱聲請人)不服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982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具狀主張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1規定聲請再審,惟未檢附原確定判決繕本或釋明無法提出之理由,且未附具任何足以證明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2日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繕本及聲請再審理由之證據,該裁定並於同年月25日合法送達,且經再審聲請人本人簽收,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5頁),惟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張江澤

書記官 林明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105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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