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再字第293號
再審聲請人
- 即抗告人
- 陳羿璇
- 即抗告人
- 陳黃寶春
- 共同代理人
- 林瑞富律師
- 被告
- 羅啟恒
上列聲請人因自訴被告詐欺等案件,對於本院109年度抗字第1079號,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第二審駁回其抗告之確定裁定(原審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自更一字第9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再審係對於實體上之確定判決聲請救濟之方法,當事人得聲請再審者,以確定判決為限,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20條至第422條之規定自明。是以聲請再審之客體,應限於實體之確定判決,裁定自不得作為聲請再審之對象(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7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聲請人即抗告人陳羿璇、陳黃寶春就本院109年度抗字第1079號關於被告羅啟恒駁回其抗告部分之確定裁定,具狀向本院聲請再審,依上開規定,其聲請再審之程序即屬違背規定,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又本件聲請再審既然顯不合法,即無依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2規定通知聲請人及檢察官到場聽取意見之必要,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