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更一字第1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建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253號),本院裁定後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建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定,具有與科刑判決同一之效力。故行為人所犯數罪,經裁判酌定其應執行刑確定時,即生實質之確定力。其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因增加經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法院如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725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與其另犯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48號判決書附表編號7,量處有期徒刑2年,此部分嗣經撤回第二審上訴而確定),業經本院於110年10月29日以110年度聲字第3945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確定,有上開裁定、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至19、33、43頁),則本院如再就附表所示各罪重複定刑,有違一事不再理原則。從而,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罪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持有第二級毒品 純質淨重二十公克 以上)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 ) 藥事法 (轉讓禁藥)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2罪) 犯 罪 日 期 民國106年7月初某 日至106年7月20日為警查獲時 107年3月27日 107年8月10日、 107年8月11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署106年度偵字第 22278號等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 署107年度毒偵字 第873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 署107年度毒偵字 第3673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 2086號 107年度湖簡字第 271號 108年度訴字第148 號 判決日期 107年2月27日 107年9月25日 108年12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 3298號 107年度湖簡字第 271號 108年度訴字第148 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7年8月16日 108年4月2日 109年4月21日 (撤回上訴) 得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 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署107年度執字第1 3875號 (已執畢)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 署108年度執字第2 672號 (已執畢)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 署109年度執字第4 969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年4月(3罪) 有期徒刑3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8月11日 106年12月27日、 107年1月2日、 107年4月7日 107年1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 署107年度毒偵字 第3673號等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0386號等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 署107年度偵字第2 0386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148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88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 88號 判決日期 108年12月27日 109年7月8日 109年7月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148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1566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1566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年4月21日 (撤回上訴) 110年5月27日 110年5月27日 得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 註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 署109年度執字第4997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 署110年度執字第2 902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 署110年度執字第2 9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