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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上訴字第2902號

殺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林孟宜楊明佳郭豫珍

上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趙志仁
選任辯護人
楊偉毓 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殺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號,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345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趙志仁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一二年一月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趙志仁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第277條第1項傷害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民國111年8月5日裁定羈押,同年11月5日延長羈押2月。

二、被告經本院於111年11月30日撤銷原判決殺人罪部分,改判論以刑法第277條第2項傷害致死罪,處有期徒刑11年,足認被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所犯刑法第277條第2項傷害致死罪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戶籍地設於戶政事務所,時而居住於公園或親戚處,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另被告在本案之前甫犯下傷害罪,隨即因口角糾紛再犯本案傷害及傷害致死罪,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傷害罪之虞。經權衡被告之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維護,依目前訴訟進行程度,應仍有羈押之必要性,裁定自112年1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孟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法 官 楊明佳

                  法 官 郭豫珍

書記官 葉書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902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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