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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457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陳芃宇曹馨方余銘軒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林碧鴻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名譽案件,對於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507號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61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695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林碧鴻對於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507號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但其聲請書狀內容為條列案號之網頁擷圖、批評司法人員內容、新聞畫面擷圖及照片或他案判決、裁定之部分內容擷圖暨意見等,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亦未附具原確定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或指明可資調查之證據方法,且未釋明請求法院調取原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7日裁定命其應於該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繕本、聲請再審之理由及證據,該裁定已於同月15日送達聲請人之臺北市○○區○○街00巷0號7樓之2住所,由受僱人收受,有裁定、本院送達證書可證(本院卷第39、49頁)。聲請人雖於同月16日向本院補提書狀,然其仍未附具原確定判決之繕本,且觀其所提出之書狀內容,仍是條列案號、批評司法人員、剪報、照片及新聞資料、他案判決書及裁定書之部分擷圖及其意見,迄未補正或具體敘明有何刑事訴訟法第420條或第421條所定再審原因及具體事實,或足資判斷原確定判決對於事實認定有何錯誤、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依前述規定,本件聲請不符法律上之程式,經本院命其補正復未補正,其聲請程序顯然違背規定,應逕予駁回。

三、本件聲請既屬程序上不合法而應逕予駁回,即無通知聲請人到場陳述意見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曹馨方

法 官 余銘軒

書記官 邱紹銓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457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名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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