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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76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陳如玲廖建瑜魏俊明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葉恩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執聲字第13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訂有明文。參其立法意旨,除在於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尤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及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就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採行加重單一刑主義,以期責罰相當。乃法院就應併合處罰之數個有期徒刑宣告定其應執行刑時,除應遵守上開法文所定之外部界限,並應受不得明顯違反公平正義、法律秩序理念及目的之規範。具體而言,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施用或販賣毒品等),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即得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另所犯數罪非惟犯罪類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更可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

三、經查:

㈠本院業已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經其表示無意見,有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4頁),合先敘明。

㈡查受刑人所犯詐欺等罪,經分別判決如附表所示,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檢察官據以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衡酌受刑人先後參與不同詐欺集團,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5至9所示之罪均為加重詐欺取財罪,各罪犯罪時間集中於107年4月間及108年4月至5月間,其加入詐欺集團擔任收水或收水頭之工作,所侵害法益種類相同,且犯罪情節、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屬相似,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與附表編號4所示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係分屬不同犯罪類型,其行為態樣、手段及所侵害法益均不相同,並無重複非難;並佐以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部分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附表編號5至6所示之罪部分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8月、附表編號7至9所示之罪部分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8月等情。另審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及罪責程度、各罪之關聯性、犯罪次數、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受刑人之年紀與社會回歸之可能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魏俊明

書記官 賴尚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7/04/16 107/04/16 107/04/19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宜蘭地檢108年度少連偵字第5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宜蘭地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181號    判決日期 109/09/22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宜蘭地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181號    判決日期 109/11/1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宜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38號 (編號1至3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妨害自由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8/04/30 108/05/03 108/05/07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2807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0823號等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0823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75號 109年度訴字第265號、第530號 109年度訴字第265號、第530號  判決日期 110/04/28 110/06/30 110/06/30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75號 109年度訴字第265號、第530號 109年度訴字第265號、第530號  判決日期 110/05/28 110/07/27 110/07/2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新竹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889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520號 (編號5、6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08/04/11 108/04/12 108/04/22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3220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3220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322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586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586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586號  判決日期 110/05/06 110/05/06 110/05/06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586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586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586號  判決日期 110/06/09 110/06/09 110/06/0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614號 (編號7至9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761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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