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95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朱薏瑾(原名朱慧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執聲字第14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朱薏瑾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薏瑾因偽造文書等數罪,經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0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乃因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最後確定案件(即附表編號2至15)係由本院判決確定,且各罪均為最早判決確定案件(即附表編號1)於民國110年5月10日判決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8至1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因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附於本院卷第17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從而,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編號之罪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各罪均為偽造文書罪,編號8至15所示各罪均為詐欺取財罪,罪質各相同,犯罪時間亦間距甚近(偽造文書罪部分,除附表編號7外,其餘均於106年4月至6月間所犯,詐欺取財罪均於108年間所犯,其中編號9至15均在108年10、11月間),至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8至15等罪同屬財產犯罪,且犯罪時間亦與附表編號9至14等罪相近,是以,附表所示各罪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高,暨數罪對法益侵害並無特別加重之必要,倘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並考量受刑人犯罪所反映之人格特質,參酌上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並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之外部性界限,附表編號2至7之罪曾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按第一審定應執行刑1年,本院駁回此部分上訴),以及附表編號8至15之罪,曾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嗣雖經本院撤銷,但係因有利於受刑人之因素而撤銷(按將附表編號9、11、14部分之第一審判決撤銷,改諭知較輕之刑),自仍得為本院定應執行刑時納為考量之內部性界限,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及受刑人表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並無意見(參本院卷第99頁111年9月20日陳述意見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其餘編號所示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即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記載,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侵占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8年8月16日至108年8月17日 106年4月29日 106年5月間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 109年度偵字 第4153號 士林地檢 108年度偵字 第13893號 士林地檢 108年度偵字 第1389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方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2248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490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490號 判決 日期 110年3月25日 111年1月19日 111年1月1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方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2248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490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49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5月10日 111年2月17日 111年2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0年執字5552號 新北地檢111年執字916號 編號2-7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49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編號 4 5 6 罪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6年5月5日 106年5月9日 106年6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 108年度偵字 第13893號 士林地檢 108年度偵字 第13893號 士林地檢 108年度偵字 第1389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490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490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490號 判決 日 期 111年1月19日 111年1月19日 111年1月1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490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490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49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2月17日 111年2月17日 111年2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1年執字916號 編號2-7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49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編號 7 8 9 罪名 偽造文書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7年9月4日 108年4月26日 108年10月3日至同年10月22日間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 108年度偵字 第13893號 士林地檢 108年度偵字 第13893號 士林地檢 108年度偵字 第1389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490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490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490號 判決 日期 111年1月19日 111年1月19日 111年1月1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490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490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49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2月17日 111年2月17日 111年2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1年執字916號 新北地檢111年執字917號 編號2-7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49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編號8-15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73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490號判決撤銷該應執行刑 編號 10 11 12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8年10月9日 108年10月9日 108年10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 108年度偵字 第13893號 士林地檢 108年度偵字 第13893號 士林地檢 108年度偵字 第1389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490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490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490號 判決 日期 111年1月19日 111年01月19日 111年01月1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490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490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49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2月17日 111年2月17日 111年2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1年執字917號 編號8-15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73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490號判決撤銷該應執行刑 編號 13 14 15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08年10月18日 108年10月24日 108年11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 108年度偵字 第13893號 士林地檢 108年度偵字 第13893號 士林地檢 108年度偵字 第1389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490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490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490號 判決日期 111年1月19日 111年1月19日 111年1月1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490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490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49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2月17日 111年2月17日 111年2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1年執字917號 編號8-15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73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490號判決撤銷該應執行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