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8 分鐘讀完全文 2,63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26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曾淑華李殷君陳文貴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昀寧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執聲字第15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昀寧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昀寧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聲請書附表編號3確定判決欄誤載為「法院:臺灣高院、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526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7月31日」應更正為「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7年度台上字第4191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11月27日」),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又受刑人所犯各罪均不得易科罰金,茲據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正當,應依法定應執行之刑。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係有調查職務之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公務員包庇賭博罪,渠等罪質、侵害法益、犯罪情節等尚非均同,犯罪時間集中在民國102年4月至11月間;審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所反映人格特質之差異,所犯上開諸罪之犯罪類型之不同,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重複非難程度有間,與上開數罪所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及上開數罪對法益之侵害並無應予特別加重之必要,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並參酌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為無意見之表示(見本院定應執行刑案件陳述意見狀)等一切情狀,在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上限等內、外部性界限,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

書記官 俞妙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有調查職務之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 有調查職務之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    公務員包庇賭博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年6月 (共2罪) 有期徒刑5年4月 (共10罪) 有期徒刑7月 (共6罪) 犯   罪   日  期  102年10月20日、 102年11月7日  102年4月22日至102年4月23日某時、 102年5月17至102年5月18日某時、 102年6月11日至102年6月12日某時、 102年6月19日、 102年6月25日、 102年7月14日、 102年7月22日、 102年7月28日、 102年8月12日、 102年8月17日 102年7月5日、 102年7月25日、 102年8月12日、 102年9月12日、 102年10月29日、 102年11月11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6552號等 臺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6552號等 臺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6552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526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526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526號  判決日期 107年7月31日 107年7月31日 107年7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4191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4191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4191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8年11月27日 108年11月27日 108年11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9089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9089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9089號 
編            號  4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            名  有調查職務之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02年9月2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6552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1號    判決日期 110年1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2653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8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            註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794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263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