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8 分鐘讀完全文 2,85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57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吳淑惠王惟琪吳祚丞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舒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執聲字第16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舒亭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舒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本院(編號3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最早判決確定案件(即附表編號1)於民國108年10月14日判決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因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在卷可稽(附於本院卷第9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從而,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編號之罪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編號2所示之罪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質相同,編號3所示之罪為持有第一級毒品,亦屬毒品相關犯罪,且各該犯罪時間間距甚近,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高,暨數罪對法益侵害並無特別加重之必要,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並考量受刑人犯罪所反映之人格特質,參酌上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衡酌法律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行為人之人格、各罪間之關係(侵害法益、罪質異同、時空密接及獨立程度)等因素,及受刑人表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沒有意見(見本院卷第75頁陳述意見狀),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㈢、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即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記載;又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刑雖經執行,惟該已執行部分乃由檢察官將來指揮執行時予以扣除刑期,不影響本件定應執行刑聲請之合法性,均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吳祚丞

書記官 楊宜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8年3月1日 108年8月5日 108年8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 108年度毒偵字 第930號 新竹地檢 108年度毒偵字 第1585號 新竹地檢 108年度偵字 第858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8年度 苗簡字第814號 109年度 上訴字第2722號 109年度 上訴字第2722號  判決 日期 108年9月6日 109年10月14日 109年10月1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8年度 苗簡字第814號 109年度 上訴字第2722號 110年度 台上字第319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年10月14日 109年10月14日 110年5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註  苗栗地檢108年執字第3726號(已執畢) 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6005號 (已繳納易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 1.新竹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348號 2.聲請書附表就本罪確定判決誤載為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722號判決,應予更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578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