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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07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林孟宜郭豫珍潘怡華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周博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執聲字第19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博隆犯如附表所示陸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博隆因詐欺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因詐欺等6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各罪之犯罪類型態樣、時間,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暨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及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之外部界限,並參酌受刑人對本件定執行刑具狀表示之意見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受刑人雖已執行完畢,惟此部分僅生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之扣除問題,並非不得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孟宜

附表:受刑人周博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潘怡華

書記官 吳思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其中⑴⑵為未遂)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⑴有期徒刑8月 ⑵有期徒刑8月 ⑶有期徒刑1年2月 ⑷有期徒刑1年3月 ⑸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民國)  107年4月6日 ⑴107年11月4日後之11月間之某時許 ⑵107年11月4日後之11月間之某時許 ⑶107年11月11日 ⑷107年11月12日 ⑸107年12月23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08年度偵字第2782、3827號 108年度偵字第2783、3828、8573、857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原上訴字第157號 110年度原上訴字第132號  判決日期 109年2月25日 111年8月2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原上訴字第157號 110年度原上訴字第13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年4月14日 111年9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 否 備            註  桃園地檢署109年度執字第4982號(已執行完畢) 1.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12429號 2.上開⑴至⑸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4074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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