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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129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陳如玲廖建瑜魏俊明

抗告人
即受刑人
陳國慶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62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陳國慶(下稱抗告人)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如附表一覽表編號1所示之罪,業於110年9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附表編號3至4及5至6所示所之罪,曾分別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50日確定。經原審審核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審酌抗告人所犯之各罪類型、行為期間、所侵害之法益、行為態樣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為為拘投120日,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本身為瘖啞人士,家庭及經濟狀況非佳,其所犯竊盜等案,皆係受他人教唆及陷害,抗告人業已知錯並誠心悔過,其未有存款得以易科罰金,請求法院准予易服社會勞動及易服勞役等語。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執行刑之量定,雖係事實審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惟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為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則為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倘其所酌定之執行刑,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所定之方法或範圍(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者,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596號、101年度台抗字第280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抗告人因犯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竊盜罪,共7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原審法院分別判處如該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原裁定依檢察官之聲請,就該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為拘役120日,從形式上觀察,乃於各刑中之最長期(拘役50日)以上、就該附表編號1至6部分前定之執行刑(拘役120日),加計其他裁判所宣告之刑(即編號7所示之拘役40日)期總和(拘役160日)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拘役120日(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宣告之刑,總和雖達拘役160日,然定其刑期不得逾刑法第51條第6款但書規定之拘役120日),並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6款所定法律之外部性界限,所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權行使,亦未逾越法律授予裁量權之目的,尚無顯然濫用裁量權而違反公平原則之情形,亦不悖於法律秩序之理念,自符合法規範之目的,而無違反內部性界限之可言,尚難遽指為違法。從而,原裁定就抗告人所犯前揭各罪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拘役120日,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核無違誤。抗告意旨以前詞提起本件抗告,惟觀其抗告意旨並未表明原裁定究有何違法或不當之理由,是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抗告人所稱向本院請求易服社會勞動等語,惟原裁定既已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抗告人確實無力繳納罰金,自可依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向執行檢察官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惟此屬檢察官於刑之執行時之指揮事項,亦與本件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魏俊明

書記官 賴尚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日期  109.10.30 109.10.21 109.12.10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速偵字第2070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19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1091、109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755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587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1423號  判決日 期 110/05/07 110/09/29 110/10/29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755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587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1423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0/06/22 110/11/10 110/11/2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1883號(編號1至6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44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編號1部分已執行完畢)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日期  110.1.21 109.10.2 109.10.1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1091、1092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35、2237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35、223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1423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372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372號  判決日 期 110/10/29 110/11/05 110/11/05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1423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372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372號  判 決 確定日 期 110/11/29 110/12/15 110/12/1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1883號(編號1至6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44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編號  7 以下空白  罪名  竊盜   宣告刑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日期  109.8.10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697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305號    判決日 期 110/08/09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305號    判 決 確定日 期 111/01/21 (撤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494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1291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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