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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30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劉方慈許曉微朱嘉川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馬鎮熹 男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里○○街00號15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5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馬鎮熹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馬鎮熹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原聲請書附表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有漏載,應以本件附表所示為正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14所示之罪,各判處該附表編號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至12部分,經原確定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編號13、14部分,經原確定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合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情形,且本院為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各該刑事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上開14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外部性界限,審酌受刑人所犯罪數為14罪、各罪罪質均相同、犯罪手法、侵害法益之類型、被害人之人數及受害金額、犯罪時間介於民國103年5月至104年1月間、依犯罪情節所顯示之人格特性等一切情狀,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前定執行刑等內部性界限,兼酌刑罰經濟及恤刑等刑事政策,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本院前已檢附本件聲請書及附表資料,通知受刑人如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有何意見,應於文到3日內具狀陳述,該通知經合法送達,迄今逾期已久,未獲受刑人回覆,是本院於裁定前,已賦予受刑人以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2部分,固經假釋期滿,然其與附表編號13、14部分既合於數罪併罰要件,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至於前經執行部分,應由檢察官於核發執行指揮書時予以折抵扣除,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許曉微

法 官 朱嘉川

書記官 尤朝松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3年8月4日至103年10月31日 103年7月16日至103年11月11日 103年10月27日至103年11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04年度偵字第708、791、957號;追加起訴104年度偵字第1389、2017號 基隆地檢104年度偵字第708、791、957號;追加起訴104年度偵字第1389、2017號 基隆地檢104年度偵字第708、791、957號;追加起訴104年度偵字第1389、201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700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700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700號  判決 日期 105年6月28日 105年6月28日 105年6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537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537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537號  確定 日期 107年2月26日 107年2月26日 107年2月26日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03年10月28日 103年10月27日 103年10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04年度偵字第708、791、957號;追加起訴104年度偵字第1389、2017號 基隆地檢104年度偵字第708、791、957號;追加起訴104年度偵字第1389、2017號 基隆地檢104年度偵字第708、791、957號;追加起訴104年度偵字第1389、201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700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700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700號  判決 日期 105年6月28日 105年6月28日 105年6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537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537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537號  確定 日期 107年2月26日 107年2月26日 107年2月26日 
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7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  104年1月28日 103年10月22日至103年12月4日 103年6月3日至103年11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04年度偵字第708、791、957號;追加起訴104年度偵字第1389、2017號 基隆地檢104年度偵字第708、791、957號;追加起訴104年度偵字第1389、2017號 基隆地檢104年度偵字第708、791、957號;追加起訴104年度偵字第1389、201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700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700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700號  判決 日期 105年6月28日 105年6月28日 105年6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537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537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537號  確定 日期 107年2月26日 107年2月26日 107年2月26日 
編號  10 11 12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9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2年2月 犯罪日期  103年6月12日至103年11月3日 103年10月3日至103年10月13日 103年5月20日至103年5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04年度偵字第708、791、957號;追加起訴104年度偵字第1389、2017號 基隆地檢104年度偵字第708、791、957號;追加起訴104年度偵字第1389、2017號 基隆地檢104年度偵字第708、791、957號;追加起訴104年度偵字第1389、201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700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700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700號  判決 日期 105年6月28日 105年6月28日 105年6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537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537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537號  確定 日期 107年2月26日 107年2月26日 107年2月26日 
編號  13 14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3年6月6日 103年5月13日至103年6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456、1457號 基隆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456、145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4578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4578號   判決 日期 110年9月7日 110年9月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4578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4578號   確定 日期 110年9月7日 110年9月7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303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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