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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48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邱滋杉邱瓊瑩陳彥年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朱唐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2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朱唐葳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叄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唐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等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再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

三、茲本院前以民國111年8月3日院彥刑順111聲2484字第1110004146號函通知受刑人以書面陳述意見,經其表示無意見等語,有其所出具之陳述意見狀在卷可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裁判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刑雖得以易科罰金,而符合修正後刑法第50條但書不併合處罰之要件,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附卷可參,故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參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之罪分別為加重詐欺取財罪、詐欺取財罪,係於短時間內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其犯罪情節、手法相同,於併合處罰時,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顯然較高,刑罰效果允宜遞減;而編號3之運輸第三級毒品罪,與上開犯罪之行為態樣、侵害法益顯然不同,且助長國內、外毒品流通,對於社會秩序之危害非輕。兼衡其各犯行間時間關連性、整體犯行的應罰適當性,各罪之不法性及貫徹刑法量刑之理念規範,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法 官 邱瓊瑩

法 官 陳彥年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運輸第三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罪日期  107年10月26日 107年10月29日 108年4月17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108年度偵字第5033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2461、14114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2461、14114、2264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90號 108年度訴字第562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334號  判決日期 108年10月23日 109年1月20日 110年8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90號 108年度訴字第562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565號  確定日期 108年11月15日 109年3月2日 111年3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註  ⒈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撤緩字第168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 ⒉桃園地檢111年度執撤緩助字第16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994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731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484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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